申请人: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8645号“光伏学知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的智慧能源解决方案提供商所投资设立的专门面向用户用光伏领域的公司,借助自身产业实力,申请人推出专门培养用户光伏专业人才的服务,推进用户用光伏市场健康发展。申请商标标志是申请人臆造的品牌名称,整体文字组合具有固有显著性。结合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以及光伏行业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对于申请人及其业务介绍、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汇总、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光伏学知园”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