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72126号“LUO GE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O GE LAN 54672126

阅读:89675 2023-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松君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54672126号“LUO GE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罗格朗”是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低压电气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国际注册第70…

  申请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松君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54672126号“LUO GE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罗格朗”是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低压电气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国际注册第700522号“罗格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开关;活动插座”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32171237号、第40681876号、第40681876A号“LUOGE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罗格朗”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浴霸等商品上,与申请人的业务领域重合,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五、考虑到申请人“罗格朗”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已经取得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第50650071号“罗格澜”商标的行为难为巧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国家图书馆文献证明;2、申请人网站基本情况及中国大陆8家子公司营业执照;3、淘宝店铺商品宣传;4、在华子公司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5、主流媒体及网站对申请人及品牌的介绍;6、参展照片;7、供货合同及全国经销商名单;8、行业协会排名;9、荣誉称号、奖项及证明;10、认定侵权的行政处罚、判决;11、对“罗格朗”商标予以保护的决定及裁定;12、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裁定;1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被申请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霸;水加热器;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以及引证商标二至四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LUO GE LA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罗格朗”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LUO GE LAN”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LUOGELA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消毒设备;电暖器;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霸;灯;电炊具;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得充分保护,基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4672126号“LUO GE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O GE LAN 546721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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