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4557号“GRG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6552号“GRG”商标、第21686019号“CRC”商标、第8002573号“GRCBANK”商标、第1727348号“C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相关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