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德信诺(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4741号“安DE信诺 AN DE XIN 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6335号“安DE信诺 安于德·信于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安德信诺(广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