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郎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9879号“溪谷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部分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采用的标准是有关新鲜水果和新鲜蔬菜最常用的术语和定义,而非品质标准,不符合要求。驳回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了修正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修正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修正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显示:新鲜水果:应符合GB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新鲜蔬菜:应符合GB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GB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为辐照食品加工卫生标准,并非产品综合品质标准。申请人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依然没有明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两项商品的品质标准,不符合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