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03991号“白鮀品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鮀品潮 32603991

阅读:60528 2023-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鮀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聚仟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32603991号“白鮀品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鮀品”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

  申请人:汕头市鮀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聚仟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32603991号“白鮀品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鮀品”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712812号“鮀品”商标、第45410568号“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相关网页销售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官网截图、办公场所图片及线下活动图片等资料;申请人相关合同;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为2020年4月14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白鮀品潮”与引证商标一“鮀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其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服装绶带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绶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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