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筷淘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策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89831号“奥莱天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220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通筷淘饱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7389831号第35类“奥莱天街”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27389831号第35类“奥莱天街”商标,原第273898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停止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经过大力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综上,请求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是否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尚无法证明其于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