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33033号“STRE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EEM 45033033

阅读:70672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奇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1766号《关于第45033033号“STRE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斯奇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1766号《关于第45033033号“STRE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公告,故其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诉决定做出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在考虑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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