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1502号“CARTEL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406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30日至2021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存在实际使用,请求予以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收购股权公告;2、品牌授权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在第28类“游戏器具(非电视机连用的);玩具;圣诞树装饰品(非彩灯及糖果)”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均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