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23558号“SAKURA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KURA樱花 60223558

阅读:95123 2023-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樱花时代白色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科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3558号“SAKURA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1355号“樱花厨艺 SAKURA”商标、的第48876905号“SAKURA”商…

  申请人:武汉樱花时代白色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科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3558号“SAKURA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1355号“樱花厨艺 SAKURA”商标、的第48876905号“SAKURA”商标、第48864357号“樱花”商标、第42624815号“SAKURA”商标、第42618094号“SAKURA”商标、第32133931号“樱花 SAKURA”商标、第10208410号“樱花 SAKURA”商标、第7874253号“樱花”商标、第7721672号“SAKURA”商标、第1609832号“樱花”商标、第32088090号“SAKURA”商标、第32104864号“樱花 SAKURA”商标、第25940528号“樱花 SAKUR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樱花”商标所获荣誉、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二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在先权利均未丧失。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煮锅(造纸机械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一、十二指定使用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一、十二指定使用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蒸煮锅(造纸机械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0223558号“SAKURA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KURA樱花 602235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8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