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68082号“京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喜 56068082

阅读:190594 2023-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68082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9373号“京喜 JX”商标、第11749456号“京喜 JX”商标、第3821210号“惊喜”…

  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68082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9373号“京喜 JX”商标、第11749456号“京喜 JX”商标、第3821210号“惊喜”商标、第1816212号“惊喜”商标、第36896590号“京喜 JX”商标、第51765820号“京喜窖坊”商标、第19475703号“惊喜 SURPRISE及图”商标、第51778369号“京喜窖坊”商标、第49950374号“京喜防水”商标、第36887928号“京喜 JX”商标、第47983051号“京禧滋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平台讨论、相关视频介绍和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6068082号“京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喜 560680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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