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松溪县九龙窑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7352号“九龙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0655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5842号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