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郡王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82723号“伊克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099594号“伊克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9118922号“伊克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医药制剂等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2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人用药;中药材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人用药;中药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