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36112号“狼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狼蹬 19636112

阅读:39509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潮足圣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6112号“狼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3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潮足圣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6112号“狼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3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泉州市潮足圣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13日至2021年09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潮足圣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帽;雨衣;戏装;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未显示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13日至2021年09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交于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店铺链接及后台品牌入驻记录;2、产品详情、评价截图;3、产品销售记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页面截图信息没有体现具体时间,店铺名称及店铺头像可随时更改,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产品信息描述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商品具体信息中的品牌名称可随时更改,且被申请人销售的商品所体现的标识均系复制、摹仿知名品牌商标,申请人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订单详情截图中部分形成于指定期间外,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评价截图针对的对象并非复审商标品牌产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帽;雨衣;戏装;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帽;雨衣;戏装;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店铺链接及后台品牌入驻记录仅为被申请人所开设网络店铺信息截图,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产品详情及评价截图中大部分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仅有一张产品介绍页面截图中体现品牌为狼蹬,但其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产品销售记录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9636112号“狼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狼蹬 196361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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