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小白心里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烁枫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51397468号“小白の故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3228133号“软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75323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37943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48071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65297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抢注多件与申请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被申请人在营业执照注销后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转让证明、变更证明,申请人与关联公司情况;
2.产品质检报告;
3.申请人官方网站“小白,心里软”品牌介绍;
4.品牌授权、销售合同及发票;
5.2021年中国新消费品牌TOP100排行榜;
6.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信息;
7.“小白心里软”IP形象作品登记证书;
8.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主营品牌“小白心里软”的商标信息;
9.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证明、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注销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彭泽县烁枫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30MA37PN5A13,经营者为郭烁枫,登记机关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注销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糕点;蛋糕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根据经审理查明1、3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亦未对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综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