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90585号“秀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秀碧 45390585

阅读:42348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秀碧国际医疗(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5390585号“秀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具有较强独创性的“Contr…

  申请人: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秀碧国际医疗(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5390585号“秀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具有较强独创性的“Contractubex”“康瑞保”“秀碧”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6310号“秀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0771号“Contractub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00602号“Contractubex® Overnight Intensive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易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页截图;

  2、申请人参加学术年会材料;

  3、媒体报道材料;

  4、网络销售截图;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引证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上述双方恶意串通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辅良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 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净化剂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取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处理伤疤的皮肤病制剂、医药制剂、药物制剂等商品上。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辅良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诸如第24033920号“舒肤帮”商标、第23592294号“辅肤佳”商标、第24537368号“雅培菁智”商标、第42316674号“修正匠心”商标、第38469420号“黄道盖”商标等共计65件商标。其中第45644711号、第47441036号“Conraytubax”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上,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并在先使用的“秀碧”商标在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舒肤帮”、“辅肤佳”、“雅培菁智”、“修正匠心”、“黄道盖”等6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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