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仰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48502803号“云·西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西顿”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60359号“CDN西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3688号“西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3689号“西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由于“云”具有“云技术”的含义,表示一种技术特点,仅起到修饰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与引证商标认为是系列商标,系列产品,对产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西顿”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2、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
3、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4、在先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7日第179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核准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生物指纹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各引证商标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电开关、第11类顶灯等商品上,各引证商标均系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