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丝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0825号“SYNB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9795281号“SYNBO”商标、国际注册第1469912号“SYNB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整流器;控制板(电);集成电路;逆变器(电);配电箱(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线,特别是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电控制台(电);集成电路;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