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禾草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53357611号“WEN 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916686号“Beauty Secret”商标、第18168991号“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不当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造成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
2.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宣传情况;
3.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中的备案信息;
4.发布会;
5.品牌代言人合同、海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6.合同及设计图;
7.海报宣传、参展情况;
8.各大卫视、媒体的广告宣传;
9.使用图片;
10.官方旗舰店销售情况;
11.品牌手册;
12.入选全球权威调查机构英敏特流行趋势产品;
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WEN BEAUTY SECRET”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