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76766号“黑罐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罐燃 30076766

阅读:162835 2023-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6766号“黑罐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689号、第11440917号、第255…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6766号“黑罐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689号、第11440917号、第25523161号、第26123675号、第27247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茶;蜂蜜;冰糖燕窝”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蜂蜜;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蜂蜜;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30076766号“黑罐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罐燃 300767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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