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市弘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1254号“戒烟巴巴JYBB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9678号“JYB&B HOTEL BED&BREAKFAST及图”商标、第14813980号“集优宝JY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