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桂婷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9日对第37804232号“帝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申请人的“帝王”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申请注册了大量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帝王”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巨比帝王 DWDQ”、“帝王”、“帝王荣耀”、“帝王新厨”、“帝王科”、“帝王电”等商标。且被申请人还抢注了数件与知名瓷砖企业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GANI CW”、“GANI LOVE”、“GANIE 巨简一”等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及其“帝王”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
2、申请人介绍、官网信息及电商平台天猫旗舰店的信息材料;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官网信息材料;
4、申请人的“帝王” 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5、申请人的维权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诉讼材料;
6、产品图片及产品宣传册、专卖店实景照片材料;
7、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帝王” 商标的报道材料;
8、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和户外广告照片材料;
9、经销商大会活动照片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自动浇水装置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的“帝王”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浴室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4、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0件商标,其中在第11类商品上涉及43件商标,包括第28521891号“帝王”商标、第28524283号“帝王”商标、第28517826号“帝王”商标、第28513645号“帝王”商标、第28537453号“帝王荣耀”商标、第31319089号“帝王智控”商标、第35267872号“巨比帝王 DWDQ”商标、第37804232号“帝王”商标、第41496167号“巨比帝王 DWDQ”商标、第41487014号“帝王 DWDQETT及图”商标、第41497017号“帝王 D及图”商标、第42528425号“帝王星厨”商标、第42541660号“帝王新厨”商标、第42546383号“帝王心厨”商标、第44626019号“帝王星厨坊”商标、第44637278号“帝王新厨坊”商标、第44633191号“帝王心厨坊”商标、第45723228号“帝王厨坊”商标、第45700922号“帝王芯厨”商标、第45703303号“帝王乐厨”商标、第45727163号“帝王美厨”商标、第48038106号“帝王黑金”商标、第48027516号“帝王白金”商标、第48036297号“帝王智适应”商标等。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1304338号图形商标、第35266093号图形商标、第38657056号图形商标、第41481731号图形商标、第41491714号图形商标、第46903899号“GANI CW”商标、第46920107号“GANI LOVE”商标、第46961670号“GANIE 巨简一”商标、第46912278号图形商标、第46912695号图形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8237596号、第8237620号、第9023798号、第13082159号图形商标,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328119号、第11343319号“简一”商标、第3415166号“GANI ”商标、第3415164号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仿的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自动浇水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在先商标权之外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和事实4可知,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帝王”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浴室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帝王”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却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帝王”、“帝王荣耀”、“帝王智控”、“巨比帝王 DWDQ”、“帝王星厨”、“帝王美厨”、“帝王黑金”、“帝王白金”、“帝王智适应”等商标,难谓正当。并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数件与申请人及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简一”商标、“GANI ”商标相同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