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2886号“LIN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09018号“LINLEE”商标、第40497774号“LINGLEE”商标、第33851920号“LINSEE”商标、第20262635号“LIRLEE”商标、第39931401号“LINVEE”商标、第57681556号“LIRLEE”商标、第43887880号“林秝LNNLEE”商标、第8387011号“LONL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网站信息、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宣传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申请已审结,该商标为他人名下“手动清洁器具;牙刷;玻璃瓶(容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7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八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纸巾盒;刷子;化妆用海绵;隔热容器;化妆用棉签;玻璃瓶(容器);家养宠物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