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卓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1284号“卓达咨询 ZHUO DA ZI X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08528号“卓达”商标、第11030258号“卓达燕赵文化产业园”商标、第1731354号“卓达 ZHUO DA及图”商标、第53096827号“朗图LANGTU及图”商标、第10397160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五最终是否续展注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