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市明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4619号“明天装饰 TOMORROW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2111号“明天 TOMORROW”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67518号“明天早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98467号“明天特爱屋 TOMO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66736号“好明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23623号“天明;TI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22549号“天明 TM FRE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909322号“好明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33984号“T TOMO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157604号“TOMORROW TRA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642446号“TIAN 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15429号“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139929号“明天汇 WHAT A WONDERFUL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主体已被吊销,引证商标六主体已被注销。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明天”、“ TOMORROW”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相比较,均含有“明天”、“天明”或“ TOMORROW”文字,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