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15315号“逸鼎豪宅 YIDING MAN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逸鼎豪宅 YIDING MANSION及图 65615315

阅读:58125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逸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5315号“逸鼎豪宅 YIDING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8744号“逸鼎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

  申请人:上海逸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5315号“逸鼎豪宅 YIDING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8744号“逸鼎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43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逸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但因其是否续展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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