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48664号《关于第59750802号“重明视效 CM VFX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7261号“重明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在“娱乐;演出;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节目制作”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娱乐;演出;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节目制作”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