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今晨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今晨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28829693号“牙乐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牙乐乐”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洗衣粉;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10721号“牙牙乐”、第5343987号“伢牙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去渍剂;洗衣粉;肥皂;宠物用香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29693号“牙乐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