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18148号“评测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评测学 65518148

阅读:155531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佳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8148号“评测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枚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好商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

  申请人: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佳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8148号“评测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枚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好商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并一直使用的品牌,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评测学”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5518148号“评测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评测学 655181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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