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善和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4日对第33535801号“斗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第9类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和第45类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减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抖音”品牌转移声明;2、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3、百度百科关于字节跳动及其创始人的介绍;4、互联网上关于“抖音”的报道;5、抖音APP月下载量排行榜及总下载量;6、“抖音”在各大应用商店排名、下载量、微信公众号订阅信息;7、国家图书馆“抖音”检索报告;8、抖音赞助央视春晚以及其他节目的内容;9、众多品牌在“抖音”平台进行项目推广的结算单及付款发票;10、有关网络媒体报道;11、“抖音”获得的奖项;12、在先裁定、决定;13、维权资料;14、“抖音”系列商标列表;15、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抖音”商标的抄袭、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商品及服务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在抖音平台卖酒的相关报告、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品牌的网页介绍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7日第1726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蜂蜜酒;清酒(日本米酒);朗姆酒;白酒;黄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先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短视频APP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短视频APP产品领域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