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番茄家居(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风向(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5502号“CUCINE DI TOM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自身既有注册商标的创新与延伸,其含义深刻,独具显著性,应予以注册。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58697号“MINI TOMATO”商标、第64458598号“TOMATO PRODU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已被驳回。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9517号“番茄小屋 青少年家居生活馆 TOM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在非金属箱上的注册申请均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三现均为在非金属箱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英文部分均为“TOMATO”,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