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宝宝粮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5377号“盛世辣妈 七|维|管|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42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香皂;去污剂;抛光用纸;减肥用化妆品;牙膏;香精油商品上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