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一品木夹板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2546号“益安家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31号商标、第40423126号商标、第37740121号商标、第4198154号商标、第29354992号商标、第64256816号商标、第1342813号商标、第5704377号商标、第64477481号商标、第644818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保留1901群组上的“木材;成品木材”商品,放弃指定使用的“1910;1901;1903;1906;1907;1908;1909;1911;1912”群组上的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不产生冲突。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成品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