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9311号“纳幕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经过积极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纳幕日”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