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格式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式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0531号“格式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特点没有关联,并非服务特点的描述,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申请商标已经过使用,显著性强。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证据截图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格式化”,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