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蕾出版社(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7042号“当怪物来敲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实际使用,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已具有清晰的认知,同时,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很强烈唯一对应关系、产生一定的识别性与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奖记录、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当怪物来敲门”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