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尔柯克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4265号“SELKI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6820号图形商标、第17339460号“米苏莱 MISUL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