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35106号“BrainHe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ainHeart 65135106

阅读:113024 2023-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瑞瀚创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互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5106号“Brain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BrainHeart Capital AB(瑞典瑞瀚投资集团)在中国的本土公司,早年创办《BrainHeart》…

  申请人:北京瑞瀚创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互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5106号“Brain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BrainHeart Capital AB(瑞典瑞瀚投资集团)在中国的本土公司,早年创办《BrainHeart》杂志。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产品名称,也是申请人公司总部英文名称的一部分,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杂志图片、名片、商标申请列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BrainHeart”构成,可译为“脑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领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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