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LDOR TOPSØE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5083号“PUREST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4931号“PURE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国际删减限定申请。申请商标限定之后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WIPO国际局关于复审商标限定申请的核准通知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上指定到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已限定为“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化学分析;化学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细胞系制备、生长、保持或分析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