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2180号“小荷专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4764号“小荷”商标、第53445805号“小荷医药”商标、第24977641号“小荷跟我写”商标、第52239746号“小荷的家长汇”商标、第3874832号“小荷少年文学院”商标、第31739788号“小荷艺术”商标、第24977635号“小荷读写”商标、第24977639号“小荷美文”商标、第30041579号“小荷文学”商标、第54206102号“小荷门诊”商标、第18294754号“小荷 HE”商标、第24977636号“小荷写作”商标、第18293930号“小荷”商标、第24977637号“小荷语文”商标、第54119495号“小荷英语”商标、第54946709号“小荷早筛”商标、第3748537号“小荷作文”商标、第57480353号“小荷门诊 XIAOHE CLINIC”商标、第60062130号“小荷药急送”商标、第60074016号“小荷药急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多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85、1790、1835、1790、1837、1795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六至九、十一至十四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十、十八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十七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七、十八均包含“小荷”,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四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七、十八在其余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