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50006号“EL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LLE 19550006

阅读:110040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鞠尚时 申请人因第19550006号“EL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1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鞠尚时

  

  申请人因第19550006号“EL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1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类“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肥皂;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肥皂;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波”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肥皂;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波”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天猫店铺图片、消费者评价截图等;3、销售发票、送货单、销售清单等;4、品牌介绍、网站宣传截图、杂志图片、参展图片等;5、相关网络文章报道、微博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指甲护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精钛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L.O.V. GLOBAL PTE. LTD. 和明輝實業國際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与本案复审商品缺乏关联性,主要为“眼影;口红;唇膏;卸妆水”等商品的销售或宣传证据。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肥皂;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波”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以区分商品来源。故复审商标在“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肥皂;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波”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19550006号“EL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LLE 195500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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