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73023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2328120号“碧桂园”商标、第22348587号“碧桂园”商标、第22353931号“碧桂园”商标、第45009265号“碧桂园”商标、第45016670号“碧桂园”商标、第45030563号“碧桂园”商标、第45619202号“碧桂园 大健康产业”商标、第45642570号“碧桂园 大健康产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