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673023号“碧桂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碧桂园 51673023

阅读:111111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73023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2328120号“碧桂园”商标、第22348587号“碧桂园”商标、第2235393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73023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2328120号“碧桂园”商标、第22348587号“碧桂园”商标、第22353931号“碧桂园”商标、第45009265号“碧桂园”商标、第45016670号“碧桂园”商标、第45030563号“碧桂园”商标、第45619202号“碧桂园 大健康产业”商标、第45642570号“碧桂园 大健康产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1673023号“碧桂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碧桂园 516730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8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