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卡丹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4286号“Kad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1979号图形商标、第29578174号“MEATYWAY及图”商标、第16880161号“PAN S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adandi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