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暗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8665号“暗壳 IM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暗壳 IMCOOL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8271号“I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92840号“I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6733号“艾酷游学IMCOOL.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20131号“INCOOL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37232号“IN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883660号“I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275681号“im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726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