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57749号“金山白叶壹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山白叶壹号及图 63357749

阅读:148879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洲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7749号“金山白叶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7665657号“金山手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

  申请人:贵州洲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7749号“金山白叶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7665657号“金山手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39312号“金山熟米KING 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02757号“金山龙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506409号“I金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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