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泓星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志盛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9106号“帽子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4269号“帽子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帽子峰”,“帽子峰”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西部,广东帽子峰省级森林公园于2011年设立。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