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03468号“贝之谷BEiZHi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贝之谷BEiZHiGU 59003468

阅读:85947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智谷(宿迁)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义民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9003468号“贝之谷BEiZHi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申请了133件商标,类别繁多,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

  申请人:贝智谷(宿迁)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义民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9003468号“贝之谷BEiZHi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申请了133件商标,类别繁多,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处于闲置转让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售卖。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大量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并有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是一家主营母婴用品的商贸科技企业,申请人字号“贝智谷”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权大师网页截图;

  2、委托设计合同;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

  4、企业介绍、宣传等资料;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银行电子回单;

  7、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洗发液;沐浴乳;去污剂;鞋蜡;口红;化妆品;皮肤增白霜;洁牙剂;香精油”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

  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类、第5类、第16类、第25类、第30类、第35类、第47类等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自选良品”、“煲伊份”、“HUSH PONY”、“泉水新语”、“UNDER ART”、“宝珀”、“欧采泉”、“邦宝丽”等商标。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在网站上售卖。

  3、被申请人第55450811号“脉気森林Maiqisenlin”商标、第58216588号“Perfect Dazzle”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且上述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化妆品领域内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类、第5类、第16类、第25类、第30类、第35类、第47类等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自选良品”、“煲伊份”、“HUSH PONY”、“泉水新语”、“UNDER ART”、“宝珀”、“欧采泉”、“邦宝丽”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在网站上售卖。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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