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灵灵
委托代理人:江西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6644号“KARRISEN凯立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488694号“森立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02663号“凯利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