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光蔬菜瓜果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2929号“古城西红柿GU CHENG TOMA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古城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关于“古城西红柿”特定品质与地域环境及人文因素的情况说明》,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且部分自然因素缺乏理化数据的表述;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且理化指标数据的表述过于绝对。
二、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古城西红柿”特定品质与地域环境及人文因素的情况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