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16569号“菊花雪花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菊花雪花酪 66016569

阅读:17809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菊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6569号“菊花雪花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43607号“菊花牛肠及图”商标、第47234129号“菊花园”商标、第47237519号“菊花园”商标、…

  申请人:刘菊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6569号“菊花雪花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43607号“菊花牛肠及图”商标、第47234129号“菊花园”商标、第47237519号“菊花园”商标、第53870826号“菊花园”商标、第53879972号“菊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服务”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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